日前,美国联邦法院判处微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而微软对美国政府提出了强烈的抗议。联系国内的情况,笔者对这个判决有几点看法:
对微软的判决是基于3年前的控告(实际调查不止3年),现在的判决有什么意义?微软捆绑的做法,事实上是IT业的惯常做法,而非独创。所以微软到底违反了什么?
判决的法律依据是100多年前的《谢尔曼法》,这本身又说明什么?说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适合于信息时代的经济法则,还是说明美国政府试图保护别的什么东西?笔者的答案是,美国政府试图牺牲已经成为创新的阻碍力量的微软,来保证美国的整体竞争优势,而不是为了什么《谢尔曼法》。
微软(还要加上英特尔)在中国成功地营造了一个“IT符号”,成功地营造了PC的“内脏”(CPU)和“面孔”(视窗),成功地“垄断”了市场,并且剥夺了国内软件业的想象力和合法的竞争能力,受害者不止是汉王的手写输入,还应该包括新天地的“中文之星”和联想的汉卡。微软使中国的IT业过多地将目光盯在了这个“符号”上面。
微软违法的实质是使用传统的产权保护体系获得巨额利润,应当与微软同时受到审判的是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在中国,由于缺乏工业化时代的反垄断立法(在计划经济下不可能存在这样的立法),所以对微软的遏制,一直缺乏正当的法律基础。
国内法律的空白使微软可以拿起有利于微软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消费群体和竞争群体却无法对微软的行为提出任何有效的质疑。微软中国公司总经理高群耀为什么敢说对微软的判决“对中国没有影响”,我想正是看到了“你手中没有武器”。
美国对微软的判决并不仅仅是从“垄断”来考虑,而是为保护互联网发展良好势头作出的判决。从这一点来看,应该加快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并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也将有利于基于Linux操作系统的免费软件的兴起。